2007年5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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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楼掷物怎一个痛字了得
朱泽军

  案件回放
  2005年7月下旬的一天,40岁出头的邵女士去宁波市江东区一亲戚家吃饭。中午时分,邵女士途经东杏阳巷时,该巷9号402室房屋内有人正在发生激烈争吵,其中有人将一只装有衣服的编织袋从窗口扔下楼,恰好砸中行走中的邵女士头部,邵女士当即倒地动弹不得。随后,邵女士被闻讯赶来的110民警和120救护车送至附近医院救治。邵女士在医院治疗了近一年时间,支付了巨额医疗费。据邵女士家属介绍,如今邵女士颈6、颈7脊椎粉碎性骨折,腰部以下全无知觉,生活不能自理。出院后不久,邵女士及其家人为了维权,走上了艰辛的诉讼之路。邵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加害人魏某等人承担其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赡养费和精神损害等赔偿费共计945964.72元。受理该案件的宁波江东区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,依法判决加害人魏某向邵女士赔偿860432.02元,其中包括:医疗费107467.72元、精神抚慰金50000元、残疾赔偿金313344元和今后护理费360000元等,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。

  法官说法
  高空抛物是一种侵权行为,是一种侵害他人财产,或者人身权益的行为。这位邵女士是不幸的,但好在由于当地有关部门及时介入,基本查明了加害人,使她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了明确的被告。而更多的“飞来横祸”,由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无法找到加害人,不仅维权陷入困境,也给处理此类事件的法院等有关部门造成了困难。
  发生在某城市一起高空抛掷物体伤人案件,正是因为找不到加害人,受害人无奈将楼上的50户居民一起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。当地法院认为,对于受害人来说,当他受到突如其来的损害时,要他举证证明楼上哪一家砸了他,这显然既不可能,也不公平。法院在无法认定究竟是哪一户抛掷物体的情况下,根据过错推定原则,判决被诉的50户居民共同承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。该案件宣判之后,被判定承担责任的那些住户们一度群情激愤,对法院的裁决表示强烈不满,对法院办案的公平性、合理性提出质疑。当地舆论也一度飞短流长、街谈巷议。然而,人们最终普遍认为,由客观上没有过错、在法律上推定有过错的49户住户在案件中承担责任,是培养文明生活习惯和建立良好社会公德的必要代价,这不但使社会受益,也将使高楼住户们自己受益。
  当然,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,抛物致人严重伤害,无论故意还是过失,均是刑事案件。一旦查明肇事者,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,绝不姑息迁就,该追究刑事责任的,务必严惩不贷,否则就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。